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學生平安保險!自閉症可申請理賠 金管會參考指引
自閉症若合併有癲癇、智能障礙、發育遲緩、語言障礙等症狀, 則可兼認定符合失能等級表中的中樞神經系統機能障礙,並依 下述二、理賠審核參考指引進行審定。
金管會表示,「泛自閉症症候群」症狀多樣迥異,除適應困難與人際關係互動等「神經障害」外,部分個案尚合併生理、智力或語言等神經功能發展遲緩現象,導致相關失能給付理賠爭議叢生。
鑑於自閉症患者申請失能理賠,屢遇自閉症是否適用「神經障害」及「勞動能力判定之時點」2大爭議問題,金管會邀集有關單位,就壽險公會擬具的「自閉症患者失能程度理賠審核參考指引」討論並獲致共識。
根據指引,若「泛自閉症症候群」患者臨床症狀,除適應困難與人際關係互動等典型「神經障害」外,還合併生理、智力或語言等神經功能發展遲緩現象,則可適用「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」中「神經障害」類項次。
再者,有關自閉症患者「勞動能力判定」失能等級認定,擬以「未滿7歲」、「7歲至未滿15歲」及「15歲以上」3大區間作為判定時點依據。
針對「未滿7歲」的自閉症患者,指引指出,由於症狀及能力發展尚未穩定,經治療,症狀仍有改善的可能性,因此不宜據此斷言終生工作影響程度;但經醫師診斷並經政府機關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,保險公司可依個案實際狀況,參照失能給付表1-1-4至1-1-5進行審定。其後如經醫師診斷,失能症狀已穩定,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者,則可評估以較嚴重的失能等級認定。
至於 「7歲至未滿15歲」自閉症患者,指引指出,雖少年與青少期患者仍有改善空間,但若已達極重度智能障礙,或提供客觀檢查(例如腦波或核磁共振造影等)佐證腦部有不可回復體況者,保險公司可依個案實際狀況參照失能給付表1-1-3至1-1-5進行勞動能力審定。
「15歲以上」自閉症患者,指引指出,由於15歲以上患者症狀與能力發展已趨向穩定,保險公司需依被保險人體況、相關專業醫學證明等,參照「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」審定。
根據「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」,「神經障害」失能程度分為5個等級,即項次1-1-1至1-1-5,1-1-1給付比例為100%,1-1-5給付比例為5%。
金管會表示,泛自閉症症候群患者臨床症狀因人而異,為使壽險業商品或服務符合保戶需求,並維護保戶的保險保障等公平待客理念,壽險公司遇自閉症患者失能理賠案,應就個案依循指引審核保險金給付與否,以回應保戶對壽險業者的信賴及期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