小教室
2024-10-10
「應」注意而「未」注意,未保持「安全車距」造成追撞意外,到底該如何釐清肇事責任?
某日國元開車上高速公路,快到高速公路出口時,前方車輛駕駛A因要下高速公路,打方向燈要切入旁邊車道,國元慢慢減速讓A先行;這時,後方車輛駕駛小劉因為沒有注意到國元車輛開始減速,等驚覺時已經來不及剎車,而從國元車輛車尾猛力的撞擊,國元的車輛在撞擊A的車尾,造成A的車輛車尾毀損,小劉的車輛車頭毀損,國元的車輛則是車頭與車尾均毀損,所幸無人傷亡。
Q:追撞與推撞的差別?
A:追撞係指車輛在行駛當中,遭後方的車輛撞擊再去撞擊前方的車輛。推撞則是指車輛處於停止狀態,並遭後方的車輛撞擊在被推去撞擊前方的車輛。推撞所需負擔的責任與賠償可能會比追撞少。
Q:請問被撞的A有肇事責任嗎?
A:要切往旁邊車道時,因有先打方向燈先告知後方來車自己要切入旁邊車道,A若均遵守規定而沒有過失,又A的行為與事故發生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,而且A的車輛在被撞到後,若無再次造成他人身體或財產的損害結果發生,A可能沒有肇事責任。(註一)
Q:在連環車禍中,誰的肇事責任較大?
A:小劉有應注意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及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的義務,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均有明文規定,然而小劉卻未注意車前狀況,導致這場車禍發生,小劉的行為與事故間具有因果關係,小劉有肇事責任。(註二)
國元並沒有突然減速,若小劉有保持安全距離及注意車前狀況,應可以注意到國元正在減速行駛,小劉可以避免車禍發生,所以小劉可能需要負擔較大的肇事責任。
註一:
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
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民法第191-2條
汽車、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。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,已盡相當之注意者,不在此限
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
汽車在行駛途中,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,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,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,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,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。
註二: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
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,除擬超越前車外,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,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,迫使前車讓道。
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,不得任意驟然減速、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
。前車如須減速暫停,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,後車駕駛
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。
汽車行駛時,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不得在道路上蛇行,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。
Q:追撞與推撞的差別?
A:追撞係指車輛在行駛當中,遭後方的車輛撞擊再去撞擊前方的車輛。推撞則是指車輛處於停止狀態,並遭後方的車輛撞擊在被推去撞擊前方的車輛。推撞所需負擔的責任與賠償可能會比追撞少。
Q:請問被撞的A有肇事責任嗎?
A:要切往旁邊車道時,因有先打方向燈先告知後方來車自己要切入旁邊車道,A若均遵守規定而沒有過失,又A的行為與事故發生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,而且A的車輛在被撞到後,若無再次造成他人身體或財產的損害結果發生,A可能沒有肇事責任。(註一)
Q:在連環車禍中,誰的肇事責任較大?
A:小劉有應注意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及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的義務,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均有明文規定,然而小劉卻未注意車前狀況,導致這場車禍發生,小劉的行為與事故間具有因果關係,小劉有肇事責任。(註二)
國元並沒有突然減速,若小劉有保持安全距離及注意車前狀況,應可以注意到國元正在減速行駛,小劉可以避免車禍發生,所以小劉可能需要負擔較大的肇事責任。
註一:
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
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民法第191-2條
汽車、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。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,已盡相當之注意者,不在此限
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
汽車在行駛途中,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,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,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,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,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。
註二:
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4條
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,除擬超越前車外,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,不得任意以迫近或其他方式,迫使前車讓道。
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,不得任意驟然減速、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
。前車如須減速暫停,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,後車駕駛
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。
汽車行駛時,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,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,不得在道路上蛇行,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。